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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3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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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1月26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其中,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同时,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授权各省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在50%幅度范围内减征。

(二)制定依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等相关政策文件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策执行时间。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明确减征幅度。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三)明确减征后的财政保障政策。减征政策实施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加快建设高水平文化强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

(四)明确退还等征管事项。2025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规定应予减免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抵减缴费人以后应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或予以退还。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通知在浙江省范围内适用。

四、关键词解释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促进文化事业发展,依法依规设立征收的一种政府性基金。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处室)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潘恬恬,87058479,省委宣传部陈泽,87057861;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李晓丽87668780。      

政策原文:浙江省财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地方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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