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浙财农〔2024〕88号)等,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和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相关要求
(一)明确职责,抓好分工协作。各县(市、区)应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组织实施耕地地力保护工作。各地农业农村局应着力落实逐级审核上报机制,对所辖地域范围内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相关基础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各级财政部门应协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补贴标准,确保补贴资金按期足额发放到位。
(二)明确标准,及时兑现政策。要严格执行农业补贴政策,优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强化种粮导向,禁止耕地抛荒,防止耕地“非粮化”。对因不符合政策情况而结余的补贴资金,各地应启动结算机制,重新计算补贴标准,对符合政策的补贴对象及时追加拨付资金,确保当年下达的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及时拨付到户。
(三)明确时间,把握工作节点。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各县(市、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工作,实现当年6月30日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到户目标。
(四)明确措施,提升工作效能。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切实落实补贴信息公开公示、资金兑付“一卡通”等多项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补贴资金直达农户个人账户。继续实施面积核查和补贴发放进展定期报送制度,原则上自当年2月开始,各县(市、区)应每半月向市农业农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二、资金情况说明
(一)市本级资金安排
1.根据浙财农〔2024〕88号文件,2024年中央提前下达衢州市本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3113.68万元,结合2024年两区核定发放的耕地地力补贴面积等,暂定市本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发放标准为94.05元/亩,其中柯城区746.22万元,衢江区2367.46万元。
2.上述资金列入转移支付预算执行常态化监督范围,区级财政部门要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及时接收登录预算指标,并保持“追踪”标识不变,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转移支付监控模块,加强日常监管,提高转移支付资金管理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二)资金支出范围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长年抛荒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予补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中涉及的耕地用途变化、地力质量水平、长年抛荒年限等情况界定,各地可自行确定具体操作细则,明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范围和标准等。
三、其他
本通知下达后,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制定各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核查及补贴发放工作方案,同时确定农、财双方工作联系人,并于2025年1月31日前报送各市级主管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市农业农村局尹献远,0570-8878697;市财政局姜文矜,0570-3039166。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