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18      信息来源:资产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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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级行政事业

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资产共享共用,节约政府行政成本,经研究,制定《衢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

                                                                                                          20231218

 

衢州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盘活存量资产,推进资产调剂使用和共享共用,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67)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超标准配置以及临时配置等可调剂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统一处置的运行平台。

第四条 公物仓实行网络+实体管理模式,分为线上虚拟仓和线下实体仓两部分。虚拟仓由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资产云平台自行建立并维护实体仓由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建立并维护,对可调剂共享资产实行集中收储、调剂共享、依法处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负责公物仓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和完善资产云平台的公物仓管理模块

(三)按规定权限指导和审批公物仓资产入仓、使用、处置等事项;

(四)指导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

)对公物仓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负责实体公物仓日常运行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制定实体公物仓资产日常运行管理等具体操作细则;

(二)负责实体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资产处置、清查盘点和保管维护等 

(三)按有关规定对实体公物仓资产进行统筹调配,分别对行政事业单位缴入公物仓和公物仓调拨划出的资产进行确认,提出公物仓资产的处置申请;

(四)审批实体公物仓资产的出借、归还等事项;

(五)协助市财政局对公物仓管理办法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

(一)按规定将本单位应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及时入仓;

(二)按规定和根据需要提出使用(包括领用、借用)公物仓资产的申请并及时办理具体手续

(三)按规定及时入账、归还公物仓资产

(四)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安全完整。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

(一)负责督导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政策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入仓、使用、处置有关事项

(三)监督管理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及时申请、入账、归还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 公物仓资产范围

第九条 除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外,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下列国有资产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

(一)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待处置资产中仍有使用价值、适用于调剂的资产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可以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由指定单位负责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用于市级党委、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撤销或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结束后收回的各项资产;

(六)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定的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四章 公物仓资产入仓管理

第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每年年末(会计年度)应当占有的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次年331日之前将应纳入公物仓的资产全部登记入虚拟仓。

第十一条 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经清查核实多余的资产,应当在机构调整到位后30个工作日内登记入虚拟仓。

第十 成立临时机构(专班)集中办公以购置等形式形成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专班)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部门负责将资产登记入虚拟仓。

第十 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以购置等形式形成的资产,应当在会议、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部门负责将资产登记入虚拟仓。

第十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过资产云公物仓模块提出资产入仓申请,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资产登记入虚拟仓。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应及时在虚拟仓资产登记后组织现场查验,为其中符合入实体仓条件的资产办理调拨手续,资产由原产权单位负责移交,机关事务保障中心负责验收入库。

第十 资产在虚拟仓期间权属不变,由产权单位实施日常管理。资产经机关事务保障中心确认符合入实体仓条件,权属按照资产无偿划拨流程调整,即原产权单位办理资产核销(同步在资产云和财务账上对被划资产进行销账处理,下同),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办理资产新增登记,实体仓资产登记在市级公物仓账户资产云和财务账同步进行,下同)

 

第五章 公物仓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 行政事业单位在日常新增资产配置时,原则上应优先调剂使用符合条件的公物仓资产,确实无法调剂使用的再考虑配置新增资产

第十 成立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涉及配置资产的,优先从公物仓调剂使用,公物仓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再考虑统一配置。

第十 公物仓通过无偿划拨、借用方式实现资产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间的调剂,其中虚拟仓仅采用无偿划拨形式,实体仓主要采用借用、无偿划拨方式。

(一)无偿划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在资产配置标准内,按资产无偿划拨程序办理。资产划出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核销,资产划入单位应及时进行资产登记入账。

(二)借用使用单位向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提出申请,明具体资产品类及数量、用理由、用期限等事项,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资产交接。借用公物仓资产的单位应确保资产在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并在使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归还。

 

第六章 公物仓资产处置管理

第十 公物仓资产由资产权属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二十 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应加强实体仓的日常管理,按期清查盘点,确保账实相符、账卡相符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对下列状态的资产及时进行处置:

(一)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应淘汰的或经技术鉴定不能继续使用已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二)长期闲置、不易存储、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无法调剂使用的资产;

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 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公物仓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 公物仓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有关法规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上缴、归还公物仓资产时,应清除计算机等带有存储功能办公设备中的信息数据,公物仓不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保障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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