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本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5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118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衢州市本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8日
衢州市本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衢州市本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22〕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5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建〔2022〕11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财政安排用于租赁住房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符合城镇居民、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事权资金。
第三条 资金由财政、住建部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将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及时会同住建部门分配下达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组织指导部门实施资金的绩效管理等。
住建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计划编制、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资金分配建议等工作,分解绩效目标,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租赁住房保障、城镇棚户区改造和老旧小区改造等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绩效管理等工作。
市级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资金支持方向和重点,负责项目储备、计划任务申报、项目管理、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四条 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五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一是租赁住房建设筹集,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建设筹集等;二是租赁补贴发放,主要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三是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和监管平台等与租赁住房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城镇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镇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置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三)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纳入年度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建设,具体范围包括: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
第六条 资金采用因素法,结合财力状况、绩效评价情况等进行分配:
(一)租赁住房保障资金主要考虑上年度租赁补贴发放情况、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套(间)数等因素。
(二)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考虑上年度城镇棚户区改造套数(含安置住房开工建设套数和货币化安置套数)等因素。
(三)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主要考虑年度老旧小区改造面积、改造户数、改造楼栋数、改造小区个数等因素。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七条 对中央、省级下达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市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预算文件后,会同市住建局于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给柯城区、衢江区及市级各有关单位。
第八条柯城区、衢江区在收到资金预算后需及时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于8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柯城区、衢江区在分解下达资金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资金缺口量大、筹措难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第九条 市级有关单位收到资金预算后需及时将资金支付项目实施单位,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将当年资金使用情况于8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 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租赁住房、城镇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改造等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 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住建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绩效评价内容、程序和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住建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柯城区、衢江区财政部门可以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