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05      信息来源: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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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文物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和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文物局                                     

2023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历史建筑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资金,主要由其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筹措,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省建设厅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和“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分配,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重点,并适当向工作成效显著地区倾斜。 第五条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省建设厅负责研究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专项工作计划,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年度工作任务,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开展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指导地方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省文物局负责配合省建设厅研究制定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工作计划和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各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文物等部门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储备、任务申报、资金分配、项目管理、资金监管、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保护规划,经批准保护规划范围内的项目和经地方政府公布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等方面,主要包括: (一)市县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专项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 (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 (三)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范围内市政、防灾等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改善类项目; (四)经地方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保护利用; (五)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及历史文化名城体检评估。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为主因素,再综合考虑资源数量、财力状况等子因数进行分配。 (一)主因素。 工作任务: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下达工作任务、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年度全省城乡建设工作要点等,每年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 (二)子因素。 承担重点工作任务地区的资金数额结合以下子因素计算确定: 1.资源数量。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名城中的历史文化街区数量分10处、5处、2处三档折算资源数量,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名城外的历史文化街区按实际数量计算资源数量;历史建筑按照经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实际数量折算资源数量。 2.财力状况。综合考虑各市县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等因素,按照省级转移支付二类设置系数,其中,加快发展地区系数为1.5,一般地区系数为1.0。 第八条  省建设厅牵头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各项工作任务下达给市县。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在11月底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预计执行数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 第九条  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物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和审核工作,做好项目储备。每年从储备项目中择优确定补助项目作为专项资金分配依据。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文物部门及时按要求将专项资金分配到具体项目,资金分配结果于每年6月底前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条  市县应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按规定范围统筹安排,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禁止截留、挤占、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文物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根据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按时完成,并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项目抽评及重点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市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应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盘活使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文物局共同负责解释。原《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9〕1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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