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02-09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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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主要政策措施

1.进一步保障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明确了不能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的几项指标,防止用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等歧视中小企业或指向特定企业;规定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和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不得限制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合理分包,为小微企业创造更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机会,同时考虑到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明确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政府采购应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2.进一步降低政府采购制度交易成本。除继续执行免收政府采购投标(响应)保证金和采购文件工本费,禁止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质量保证金的政策外,规定履约保证金的最高缴纳比例为2.5%,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了50%。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3.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预留中小企业份额。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上述两个比例均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了10个百分点。考虑到部分工程项目规模较大、金额高,实行总承包制,对供应商的规模和实力确有一定要求,因此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仍按《办法》规定的60%执行。

4.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幅度。顶格执行《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获得更多政府采购合同份额。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价格分加分政策,按《办法》规定执行。

5.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预付款比例。规定中小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比浙财采监〔2020〕3号文件规定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并明确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同时对分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项目、供应商为大型企业的项目等进行了例外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预付款从其相关规定。

6.进一步加快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进度。规定采购单位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项目应当在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资金,不得以种种理由拖延。延迟支付的,供应商可要求采购单位支付逾期利息。同时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规定采购单位应当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布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信息。

7.进一步推动绿色创新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规定对符合采购需求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进一步落实对首台套产品和制造精品的政府首购制度,加大对“专精特新”产品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实行创新发展。

8.进一步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继续执行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有关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山区26县以及对口帮扶地区农副产品的采购力度,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

9.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政采贷”“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等政府采购金融服务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10.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运用。规定进一步加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核,严格单一来源采购执行。采购单位不得扩大单一来源采购法定适用情形,不得仅以会议纪要代替采购流程。强调财政部门要严把审批关,适宜竞争性采购的项目不得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二、进展情况

一是在现有政府采购政策框架基础,进一步贯彻落实好省财政厅新提出的十条政府采购支持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措施。《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于2022年1月29日正式实施(28日出台),我市各区块第一时间转发至各采购单位并要求严格按照文件实施政策。

二是探索本地特色政策支持内容。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融资服务“一件事”改革方案。目前,我市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融资渠道实现“衢融通”和“政采云”平台双线并行,两大平台会自动利用已有的大数据分析和信用评价体系,精准帮扶企业融资,缓减企业资金压力,实现银行和企业双赢。

三是推进好全省政府采购数据化改革试点工作。我市于2021年8月开始承担全省政府采购数据共享及数据应用管理改革试点建设工作,逐步建立政府采购数据查询和分析模块,探索通过大数据分析,加强政府采购服务和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三、建议举措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主体是各采购单位,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好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要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①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主体的政府采购业务和政策的培训,建立采购人定期培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政策宣传;②针对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财政部门通过“点单式”按需上门服务方式,健全“上门服务至少一次”常态化工作机制,提升政府采购服务效能;③切实应用信息化手段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采云”平台实现政策执行量化指标,采购单位可对采购的指标进行分析和查看当前排名,并将年度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结果运用至市级机关部门年终考核的相关指标。

二、依托数字化改革助推政府采购政策切实落地见效。①持续推进政采云平台服务功能优化,在现有平台功能基础上,精简并优化交易流程,推动政府采购交易平台的智能化迭代升级,在数据集成应用、提高监管效率、优化拓展服务加快与其他系统平台深度融合;②全力以赴推进全省政府采购数据共享及数据应用管理试点工作,不断丰富应用场景和功能,挖掘提升政府采购数据使用效能,通过政府采购数据的全方位应用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落到实处;③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采购中标供应商融资服务地方平台建设,适时扩大平台业务覆盖区划,精准帮扶政府采购相关企业解决融资难题;④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不断提升政府采购透明水平,综合运用信息系统控制、大数据分析、信用评价、监督检查、信息公开等管理方式加强政府采购政策执行监管。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衢州市财政局

联系处室:政府采购监管处,电话:0570-3027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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