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高级中学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12-01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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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衢州高级中学

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二次)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永潮街43号 邮编:310000

联系人:李** 联系电话:0571-88177530 156*******8

被投诉人一:衢州高级中学

地址衢州市柯城区石室乡

联系人:郑** 联系电话:05703633801

被投诉人二:浙江筑脸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艺苑路292号

联系人:张**  联系电话:05703619088

投诉项目名称衢州高级中学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二次)(编号:ZJZL20220928)

投诉人因对衢州高级中学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二次)(编号:ZJZL20220928)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年10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2022年10月31日收到即受理,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已经提交投诉回复意见。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本项目第一次投标,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非法改变原评审结果,不择手段让“浙江丰腾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成为中标人,本次又是该单位中标。因此我公司质疑以采购人为代表的评委会在评分过程中明显的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评分量化标准进行评分,或者在满足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同等条件下给“浙江丰腾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打了更高的分数,偏袒该公司。磋商小组成员没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6(工期进度保障方案)针对本项目的工期进度保障方案是否措施得力、是否能完成本项目及整体项目的工期要求,由评标委员会进行综合打分,工期进度保障方案合理,承诺能够在合同签订后15日历天内完成得3-4分,工期进度保障方案较合理,承诺能在合同签订后18日历天内完成的得2-3分,工期进度保障方案有所久欠缺,承诺能够在合同签订后20日历天内完成的得0-2分,无工期承诺或工期承诺超过20日历天的得0分。

该评分项评委1给我公司打了3分,给“浙江丰腾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打了3.71分,评委2给我公司打了3分,给“浙江丰腾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打了3.9分,评委3给我公司打了3分,给“浙江丰腾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打了3.7分,我公司在投标文件第240页、241页都明确了完工日期14天,优于评分标准规定的15天。我公司无论是员工人数(可参考缴纳社保人数)、企业规模方面(可参考企业过往业绩)都优于“浙江丰腾遮阳技术有限公司”,得分却比他低,明显不合理。

事实依据2:招标文件:评分细则7(售后维修和服务承诺)售后服务方案:根据售后服务承诺的范围和完善程度(包括保修部件范围:保修、服务标准;人员配备;保障措施;服务便捷性等)综合打分,售后服务方案中保修服务标准、人员配备、保证措施详细合理完善、服务便捷的得3-5分,售后服务方案中保修服务标准、人员配备、 保证措施较合理、服务较便捷的得2-3分,售后服务方案中保修服务标准、人员配备、保证措施服务便捷性,有所欠缺的得1-2分。

该评分项评委1给我公司打了3.6分,给“浙江丰腾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打了4.3分,评委2给我公司打了2.6分,给“浙江丰腾阳技术有限公司”打了4.8分,评委3给我公司打了3.6分,给“浙江丰腾阳技术有限公司”打了4.2分,我公司在投标文件提供了完全符合且优于交件评分要求的售后服务方案。在其他因素无法考量的情况下,售后服务的根本因素靠人员多少和企业规模信誉,我公司无论是员工人数(参考缴纳社保人数)、企业规模方面(可参考企业过往业绩)、企业信誉(可参考企荣誉证书)都优于“浙江丰腾遮阳技术有限公司”,得分却比他低,明显不合理。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上述行为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 综合比较与评价。

投诉事项2:评委在评分时,引用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作为评审依据,或者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打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7(售后维修和服务承诺)根据投标人针对所投产品维修服务响应时间及时性打分,维修服务响应时间在3小时内得2-3分,在6小时内的得1-2分,超过6小时的得0-1分。

该项我公司在投标文件第273页提供了响应时间在3小时内的承诺,完全符合且优于招标文件评分要求的售后服务方案。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分数,这样的评分结果说明评委参照了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了打分。

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

上述行为还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 综合比较与评价。

投诉事项3:在本项目投标活动中“杭州励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只有120000元,本项目预算价921387元,其投标价明显低于成本价, 投标时样品也不拿,属于恶意去拉价格分的行为, 明显是预中标单位喊去围标的,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应该判定其低于成本价按无效标处理,以该公司的报价为基准影响了各投标单位的得分情况,如果对其按无效标处理后各投标单位的得分会产生明显变化,我单位就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详见下表(此表略,见投诉书)。

我公司认为评标委员会没有认真、仔细核对其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如果认定他的报价和证明材料合情、合理,那采购人就没有依法真实的制作政府采购预算,以及中标价650000元就存在浪费财政资金的情形,应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综上所述本项目明显存在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 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1:以上招标文件事项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一-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诉请求: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招标活动,依法彻底对该项目招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展开调查,依法重新公开招标。

二、被投诉人一衢州高级中学辩称

我校委托浙江筑脸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二次)的竞争性磋商公告,并于10月10日开展磋商。商结果公示后, 招标代理公司分别于10月19日、10月20日、和10月21日收到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针对本次磋商的三份质疑函。招标代理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我校并进行了答复。

我校认为,本次竞争性磋商的过程都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的,整个过程都由衢州市信安公证处公证人员和衢州高级中学纪委全程监督;磋商小组也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依法组建,1位业主评委和2位从政采云平台随机抽取的评委,直至开标截止时间才能从政采云平台获取到评委相关信息,所以不存在偏袒哪家公司的行为;蹉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也始终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完全按照磋商文件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工作。

所以我校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二次)的竞争性磋商结果应是合法有效的。

三、被投诉人二浙江筑脸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我单位受浙江省衢州高级中学委托于2022年9月28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浙江省衢州高级中学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二次)的竞争性磋商公告。我单位分别于2022年10月19日、10月20日、10月21日收到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的质疑函, 我单位于2022年10月21日通过电子邮箱进行了回复,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质疑内容为:

(一)本项目第一次投标,中标人为浙江丰腾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本次投标的中标人也是浙江丰腾遮阳技术有限公司。磋商小组没有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评审。

事实情况:本项目的第一次评审和第二次评审都是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的,二次的评标过程中都有衢州市信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和衢州高级中学的纪委全程监督,磋商小组也是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依法组建,1位业主评委和2位从政采云平台随件抽取的评委,直至开标截止时间才能从政采云平台获取到评委相关信息,且全程架空录像,所以不存在偏袒哪家公司的行为,磋商小组一直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磋商文件的评分办法进行评审工作,也根据评分办法对每个投标单位的评分进行细化量化。

关于工期进度保障方案的评分,三位评委一致认为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属于第一档的,也按第一档的标准进行了打分。

关于售后维修和服务承诺的打分也根据蹉商文件的评分要求三位评委进行了分别评分,因每个评委对于服务方案的要求、侧重点不同,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打分均属正常,且评分也符合评分细则。

关于售后维修和服务承诺的打分,维修服务响应时间在3小时内的得2-3分,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响应时间在3小时内的,三位评委也根据第一档的评分标准给予评分。

(二)在本项目投标活动中“杭州励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报价只有120000元,其投标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应按无效标处理。

事实情况:关于杭州励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也经过多次询标,杭州励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报价明细并也签订了能够按照采购人采购需求中的要求供货的承诺书,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有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标处理。

四、相关当事人浙江丰腾遮阳技术有限公司无投诉回复意见。

五、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衢州高级中学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二)(编号:ZJZL202200928)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2022年9月28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共25家;本项目2022年10月10日9:30开启响应文件,共有12家供应商响应,其中1家资格审查未通过;其余11家供应商参加评审,其中衢州市殷兴实业物资有限公司未在系统内进行二次报价,2022年10月11日已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浙江丰腾遮阳技术有限公司。

(二)衢州高级中学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二)(编号:ZJZL202200928)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组成,其中2名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三)杭州宏昌窗饰布艺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2022年10月19日向被投诉人二邮寄了三份质疑函,审查发现,两份“质疑函(补充)”中有一份存在张冠李戴情形,于事实不符,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不予受理。

基于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且其他两份质疑函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投诉人一和投诉人二受理了两份质疑函,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质疑回复。

(四)衢州高级中学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二)(编号:ZJZL202200928)开评标全程录音录像,政采云系统全程电子留痕,衢州市信安公证处公证人员和衢州高级中学纪委在现场监督。

(五)2022年11月14日,衢州市财政局召集衢州高级中学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二)(编号:ZJZL202200928)的原磋商小组进行了复核,原磋商小组出具复核意见。

(六)本项目为学校采购项目,需求人群为师生,自2022年7月开始进行政府采购,因持续质疑和投诉,项目进度缓慢,师生反响强烈。

六、本机关认定

(一)磋商小组组成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法有效。

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磋商小组在工程进度保障方案、售后维修和服务承诺,两项评分细则的打分对其偏低。

投诉人未对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是否存在倾向性或歧视性以及分值的设置提起质疑和投诉,采购文件为合同要约邀请,双方已经对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达成合意。根据投诉处理阶段的举证情况,结合本项目磋商小组打分情况。本机关核实打分情况,并对磋商小组的再次复核确认,查看评审现场的音频资料,磋商小组按照评分标准进行了打分,评分标准在一定程度内已经限制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专家通过自身专业知识进行评分,允许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进行自主评审打分,未发现磋商小组在上述两项评分细则中存在不公正和偏离分值范围评分的情况。专家复核意见表明:基于专业打出公允的分数,不存对个别供应有偏向性和歧视性。本机关认为应尊重专家评审意见,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1和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本项目因企业规模、材料来源、期望获利值等,报价存在悬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没有对“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处理规定。磋商小组基于审慎考虑,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参与评审的全部应标供应商都进行了在线询标,并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提供原材料成本明细和若中标后的履约承诺。投诉人和杭州励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都提供了相应的佐证材料,磋商小组予以认可。

投诉人提出杭州励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无效,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蹉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规定,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磋商小组认为杭州励信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报价进行了合理说明,其报价有效。

未提供样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采购文件未规定“提供样品”为实质性响应条件,未提供样品不属于无效响应。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综上,衢州高级中学新校区窗帘采购项目(二次)(编号:ZJZL20220928)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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