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关于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衢州)校区智能化系统政府采购(重招)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9-23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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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衢财采监处〔20211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衢州)校区智能化系统政府采购(重招)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邮  编:277000

联系人:王先生

被投诉人一: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先生

被投诉人二: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衢州)

联系人:吴先生  

相关供应商: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先生  

投诉项目名称: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衢州)校区智能化系统政府采购(重招)(编号:ZJLYCG2021-021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一组织的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衢州)校区智能化系统政府采购(重招)(编号:ZJLYCG2021-021)质疑答复不满,于2021816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书副本已送达相关当事人,相关当事人已经提交投诉回复意见。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称

投诉事项1:技术参数要求出具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及检测报告存在偏向性及排斥性。

事实依据:该招标文件中出现多处(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支持URL过滤功能,可以精准匹配和按类别匹配,支持自定义类型(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支持对某些指定的应用或服务进行深度防控,可以做到基于应用、SSIDAP、源IP、服务、时间段等多维度的报文控制(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 ;★支持入侵防御功能,当检测到存在入侵行为,作出相应动作(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支持IPv6源地址合法性验证(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认证加密:支持防PSK暴力破解,当用户密码错误超过预设的阀值之后,能够将该用户加入动态黑名单,一段时间内禁止其接入网络(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216条,在该项目中存在216条需要提供权威检测报告,216条参数需要提供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存在人为因素决定参数;选择该216条参数需要提供体检报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P191评分办法中设备参数15分,不符合(负偏离)技术要求中标注“▲”条款(不可偏离)的投标无效;全部满足招标文件明确的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要求,该项得满分;允许偏离的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低于招标需求(负偏离)的,每条扣1分;带“★”的功能、性能和技术指标低于招标需求(负偏离)的,每条扣2(15分,扣完为止)

开标时需要提供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及检测报告存在违反相关政府采购法规,该招标文件参数要求非国家强制性认证提供216条检测报告证书存在违法;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请问什么样定义权威性?同时参数选择需要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选择216条参数需要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存在人为因素导致按照指定产品厂家定制化需求。

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投诉事项2:软件功能与软件功能演示评分办法存在违法性。

事实依据:

(一)在招标文件P183页软件功能演示10分中软件功能演示:投标人演示全部功能模块内容且演示内容符合采购内容中的演示要求,并以PPT、项目软件原型、软件系统与硬件等形式进行演示;投标人于开标前,自行对演示系统进行封存,演示地点为开标现场,演示时间30分钟以内,评审专家对投标人演示情况进行评分确认并打分。演示应包含以下内容:1.校园综合管理平台;2.门禁管理服务;3.运维管理服务;4.访客服务;5.人事管理服务;6.行政审批服务;7.场所预约服务;8.智慧用电服务;9.校园人脸布控服务;10.宿管服务;11.教室点名服务;12.资产管理服务;13.采购管理服务;14.电子公告发布服务;15.巡更管理服务;16.移动端-访客服务;17.移动端巡更管理服务;18.移动端行政审批服务。具体演示细则如下:

优:演示功能完整,功能逻辑关系清晰,交互友好度高,使用便捷度高,满足用户需求,8-10分;

一般:演示功能完整,符合基本功能需求,6-8分;

差:演示功能完整,部分符合基本功能需求,4-6分;无演示、演示功能不完整或仅用PPT演示不得分。

演示要求没有明确,该项目功能演示包括软件与硬件的联动相关功能,没有硬件就无法演示功能;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现场提供硬件或非现场提供硬件;同时在软件功能演示10分评分细则太主观导致人情关系打分。

(二)根据招标文件第172页第七条规定,“5G校园数字管理云平台(定制开发)该招标文件中要求校园数字管理云平台定制开发功能需要提供现场演示存在指向性;定制开发应该中标后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制开发。”

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中标人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中标人提供的样品,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四)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标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

事实依据:在招标文件P76页终端查询机中,大屏:43寸; P81页人脸识别门禁一体机(7英寸)中,7英寸IPS 高清触摸屏,分辨率不低于800*1280P82页人脸识别门禁一体机(8英寸)中,8英寸IPS高清触摸屏,分辨单不低于800*1280P119LED200W面光灯中,光源寿命:100000小时;P136 页专业操控台中,尺寸:1800mm*750mm*800mm

该招标文件按照此类参数要求导致为某家公司(品牌)定制的参数;其他供应商(品牌厂家)无法进行正偏离投标,无论大于或小于都应该是负偏离。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6.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该项目招标文件条款存在违反相关政府采购法规,本着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采购人及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利,请求修改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违法及不合理的条款,重新组织招标。

二、被投诉人一浙江中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

202176日,我司发布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衢州)校区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线上电子公开招标文件重招(采购编号ZJLYCG2021-021重招)公告,726日收到潜在供应商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采购文件质疑函,我司即组织人员与采购人对质疑内容进行分析讨论,认为供应商山东维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质疑不成立,当日我司通过微信和书面形式回复质疑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法律第十六条规定,我司于727930分对采购项目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组织开标,728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89日发布合同公告。

投诉事项1:技术参数要求出具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及检测报告存在偏向性及排斥性。

本事项答辩如下:《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了“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我司认为:检测报告是由具有专业的检测能力单位认定出具,其可靠性远高于制造商的彩页、书面承诺。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是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有助于评审专家更直观的了解所投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有利于评审专家作出准确的判断,减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提高评审质量。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和评分标准根据本采购项目的产品性能、质量和信息安全需求来设定和考量,设置合法合理。本次采购项目设备数量较大且品目不同,由于市场上第三方检测单位鱼龙混杂,检测报告质量参差不齐,为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我司对项目的核心设备、重要设备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权威第三方是指市场上对设备的参数认证公信力和认可度较高的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投诉人提出“技术参数要求出具非国家强制性认证的检测报告存在偏向性及排斥性。”其质疑和投诉材料中未能提供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和相关事实佐证材料,缺乏相关依据标准和事实证据。

综上,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软件功能与软件功能演示评分办法存在违法性。

本事项答辩如下:(1)、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软件系统的功能需求,由评审专家根据投标人的现场演示情况进行评审,并明确规定“投标人于开标前,自行对演示系统进行封存”,即自行准备、部署演示环境。同时我司在开标现场准备了便携式计算机1台,以备供应商演示需要;(2)、依据5G校园数字管理云平台软件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要求现场演示的功能模块均为软件项目建设的核心需求,需要通过现场演示来验证投标人对产品功能需求的理解程度,也是对开发能力和研发实力的一种考量。现场演示并未要求代码级的演示,投标人可以以PPT、项目软件原型、软件系统与硬件等形式进行演示,有相关类似软件产品也可根据招标需求进行适当修改后用于演示。中标供应商中标后需开展需求调研和深化设计,根据详细需求定制开发相应的软件模块。(3)、招标文件对软件功能演示已按演示情况进行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审专家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且评审过程是依法进行的,不会存在人情打分。投诉人提出 “软件功能与软件功能演示评分办法存在违法性”的质疑,其质疑和投诉材料中未能提供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和相关事实佐证材料,缺乏相关依据标准和事实证据。

综上,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

本事项答辩如下:本次招标产品的参数设置没有参照任何一个品牌进行设置,就是为了避免有人质疑、投诉有品牌倾向;且所有参数并不是强制要求,不存在限制他人的问题。参数的设置旨在采购到相对优质的产品,投标人应根据招标的参数要求,选用最大程度符合招标要求的产品进行投标,同时我方调研了市场上的同类型产品,至少3个品牌以上能满足上述参数要求。可以满足监控设备参数品牌有海康威视、浙江大华、浙江宇视科技等,可以满足网络设备参数的品牌公司有新华三、华为、锐捷等厂家。投诉人提出“技术参数存在偏向性”,投诉人提出其质疑和投诉材料中未能提供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和相关事实佐证材料,缺乏相关依据标准和事实证据。

综上,投诉事项3不成立。

三、被投诉人二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衢州)辩称

该项目为保障我院顺利入驻新院区的重大项目,该项目建设内容不仅为满足我院日常应用,同时也承担了我院科研团队的部分科研需求功能。我院对该项目非常重视,制定建设方案中多次内部论证,并特地邀请了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市教育局等单位的专家进行技术方案论证。

1.投诉事项1:技术参数要求出具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及检测报告存在偏向性及排斥性。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检测报告。我院认为:检测报告是由具有专业的检测能力单位认定出具,其可靠性远高于制造商的彩页、书面承诺。要求供应商提供检测报告是以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有助于评审专家更直观的了解所投产品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有利于评审专家作出准确的判断,减少供应商的质疑投诉,提高评审质量。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和评分标准根据本采购项目的产品性能、质量和信息安全需求来设定和考量,设置合理合法。本次采购项目设备数量较大且品目不同,由于市场上第三方检测单位鱼龙混杂,检测报告质量参差不齐,为保证政府采购质量,我院对项目的核心设备、重要设备要求潜在供应商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权威第三方是指市场上对设备的参数认证公信力和认可度较高的国家承认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投诉人提出“技术参数要求出具非国家强制性认证的检测报告存在偏向性及排斥性。”其质疑和投诉材料中未能提供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和相关事实佐证材料,缺乏相关依据标准和事实证据。

2.投诉事项2:软件功能与软件功能演示评分办法存在违法性。

1)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软件系统的功能需求,由评审专家根据投标人的现场演示情况进行评审,并明确规定“投标人于开标前,在指定开标现场自行搭建演示系统”,即自行准备、部署演示环境。

2)依据5G校园数字管理云平台软件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要求现场演示的功能模块均为软件项目建设的核心需求,需要通过现场演示来验证投标人对产品功能需求的理解程度,也是对开发能力和研发实力的一种考量。现场演示并未要求代码级的演示,投标人可以以PPT、项目软件原型、软件系统与硬件等形式进行演示,有相关类似软件产品也可根据招标需求进行适当修改后用于演示。中标供应商中标后需开展需求调研和深化设计,根据详细需求定制开发相应的软件模块。

3)招标文件对软件功能演示已按演示情况进行量化为客观分,最大限度地限制评审专家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且评审过程是依法进行的,不会存在人情打分。投诉人提出“软件功能与软件功能演示评分办法存在违法性”的质疑,其质疑和投诉材料中未能提供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及事实佐证材料,缺乏相关依据标准和事实证据。

3.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

本次招标产品的参数设置没有参照任何一个品牌进行设置,就是为了避免有人质疑、投诉有品牌倾向;且所有参数并不是强制要求,不存在限制他人的问题。参数的设置旨在采购到相对优质的产品,投标人应根据招标的参数要求,选用最大程度符合招标要求的产品进行投标,同时我方调研了市场上的同类型产品,至少3个品牌以上能满足上述参数要求。可以满足监控设备参数品牌有海康威视、浙江大华、浙江宇视科技等,可以满足网络设备参数的品牌公司有新华三、华为、锐捷等厂家。投诉人提出“技术参数存在偏向性”,投诉人提出其质疑和投诉材料中未能提供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及事实佐证材料,缺乏相关依据标准和事实证据。

综上所述,我院认为上述投诉事项不成立。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投诉人的投诉书中列举的事实依据中与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存在张冠李戴的现象,有恶意投诉的嫌疑。

四、相关供应商浙江移动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无投诉回复意见。

五、本机关认为:

经调查,电子科技大学长三角研究院(衢州)校区智能化系统采购项目(重招)(编号ZJLYCG2021-02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202176日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202177-2021713日,质疑期限:2021714-2021722日,投诉人于2021720日获取招标文件,2021722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726日收到质疑书,2021726日进行质疑回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潜在供应商质疑符合法定期限,采购代理机构回复符合法定期限。

2021727日项目开标,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数的三分之二。其中采购预算10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为7人以上单数。”本次评审委员会一共7人,由评审专家5人和采购人代表2人组成,评审专家经政采云平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采购项目应开展需求调查,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采购人已于2021423日进行了项目需求专家论证。

1.投诉事项1:技术参数要求出具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及检测报告存在偏向性及排斥性。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本次项目预算为2199.761万元,具有金额大、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特点,其中货物和服务分类有430余项,各小项合计16800余类(项)。本机关认为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核心设备、重要设备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的行为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查看采购文件,需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的设备和系统经过统计为36类(项),且均不是标注▲的必须实质性响应的条款,所以投诉人主张:采购技术参数要求出具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及检测报告存在排斥性,事实依据不足。

要求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中没有指定的第三方检测服务机构,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经查看设备参数(17分)的评分标准,是否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并未作为评分标准依据。投诉人主张:采购技术参数要求出具非国家强制性认证及检测报告存在偏向性,事实依据不足。

投诉人所提的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已废止,相关法条内容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第五条中体现,查看采购文件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1事项不成立。

2.投诉事项2:软件功能与软件功能演示评分办法存在违法性。

经查,招标文件第183页,评标内容及标准中软件功能演示项目中,关于现场演示的描述为“投标人于开标前,在指定开标现场自行搭建演示系统(可选择以PPT、项目软件原型、软件系统与硬件等形式进行演示)”,明确了演示系统由投标人自行搭建,对演示形式未做指定,投诉人主张的“该项目功能演示包括软件与硬件的联动相关功能,没有硬件就无法演示功能”不成立。软件功能演示项目包含投诉人所提的5G校园数字管理云平台,“该招标文件中要求校园数字管理云平台定制开发功能需要提供现场演示存在指向性”事实依据不足。

软件功能演示(10分)的评分细则已明确演示内容,评分设置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了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人主张“软件功能与软件功能演示评分办法存在违法性。”缺乏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次项目演示时间为开标后,供应商为实际应标人,并非潜在投标人,不适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2事项不成立。

3.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

投诉人在事实依据中所提到的终端查询机、人脸识别门禁一体机、高清触摸屏、IPS高清触摸屏、专业操控台等尺寸参数要求,采购人是根据场地大小和实际需要进行设置,为市场上的常规尺寸。

经查,目前市场上能符合投诉列举的技术参数至少有三个以上品牌产品,并且可从市场上自由获得,投诉人主张的“该招标文件按照此类参数要求导致为某家公司(品牌)定制的参数”和“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指向性”证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事项3不成立。

六、本机关认定:

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证据不足,投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衢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衢州市财政局

                                           2021922

 

 

 

  衢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9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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