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资环〔2021〕39号
各有关市、县(市)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
治理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9〕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浙江省中央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以下简称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我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促进生态环境恢复和生态系统功能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 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规范支出、注重绩效和公开透明等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实施期限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做好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以及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负责技术指导、日常监管、监督检查、综合成效评估等,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做好项目实施管理等。
第五条 市县应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结合本地区生态环境情况和实际需要,组织编制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申报要求提出申请,认真做好参加项目评审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六条 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分为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两部分。基础奖补资金按照实施方案和工作任务量进行分配;绩效奖补资金根据项目最终实施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分配,重点向绩效评价好、实际成效显著的市县倾斜。
第七条 纳入中央支持范围项目的市县应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省下达的资金规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细化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市县财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推进进度,及时拨付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同时,整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领域相关资金,统筹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修复治理项目建设。鼓励市县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第八条 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进行拨付,涉及政府采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有关规定处理,防止资金闲置沉淀。
第九条 经审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实施条件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适当调整实施方案的,应当坚持项目目标不降低、实施区域不变化的原则,按规定程序及时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生态环境厅。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生态环境厅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十条 保护修复治理资金支持建成的各类设施,由所在地市县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市县要建立资金使用管理机制,加强资金、项目日常管理,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预算执行进度、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报告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二条 市县要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将保护修复治理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年度结束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对年度工作进行绩效自评,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次年3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将适时开展绩效抽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限期整改。对审计、财政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配合,如实提供资料,确保监督检查顺利开展。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