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下达2021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5-27      信息来源:省财政厅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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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社〔2021〕37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残联(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27号)要求,结合提前下达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和省级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分配情况,经研究,现将2021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的资金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1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8 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021年“2081199其他残疾人事业支出”预算科目。此项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残疾儿童康复、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残疾人之家”建设等支出。

二、此次下达的补助资金列入中央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三、请各地结合已提前下达的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积极推进各项残疾人服务保障工作,加快预算执行。同时,要按照《浙江省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20〕36号)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请各地对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社〔2020〕125号)下达的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管理,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21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5月21日


附件:2021年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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