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20〕38号)

发布日期:2020-09-19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视力保护色:      字体:[ ]

浙财行〔2020〕38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档案局(宁波不发):

为促进我省档案事业发展,规范加强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我们修订了《浙江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 

2020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1.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档案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我省“三地一窗口”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规范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全省各地档案部门开展重点档案的征集、修复、复制、开发利用等工作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省档案局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使用范围与分配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档案是指在各个历史时期产生的,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历史、艺术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重要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入选国家和省档案文献遗产名录的档案。

(二)反映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革命政权,革命活动家的档案以及反映各个历史时期的政权机构、社会组织和着名人物的档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具有重要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土地、婚姻等档案和重大活动档案;反映党和国家领导人、省级领导活动的声像、照片等档案;其他具有全省乃至全国意义的档案。

(四)推进乡村振兴中形成的重要党务、村务及“三资”管理等档案。

(五)经省档案局鉴定和确认的其他重点档案。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档案征集。主要用于散失在民间或国外的、属于抢救和保护范围的档案征集费用。

(二)档案修复。主要用于档案的修裱、脱酸、加固、字迹恢复和更换卷皮卷盒等及工作所需专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费用。

(三)档案复制。主要用于档案复印、缩微、数字化及数据库建设、高标准仿真件制作等及工作所需专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费用。

(四)档案开发利用。主要用于档案的清点、整理、着录、翻译、编研、出版、展示、展览等所发生的费用。

(五)特藏库改造。主要用于库房改造、特殊装具更换、购置专用恒温恒湿设备、安全监控设备、自动报警和灭火设备以及相关管理系统改造的费用。

(六)其他为完成重点档案保护开发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由省财政厅、省档案局根据每年全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工作的重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基础因素、保管条件改善因素、绩效因素、地方财力因素和综合工作因素等。

(一)基础因素。根据馆藏档案数量、馆藏民国档案数量和实行村级档案备份行政村数量等确定。

(二)保管条件改善因素。根据县(市、区)新建档案馆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绩效因素。根据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率和使用绩效情况确定。

(四)地方财力因素。根据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办法确定。

(五)综合工作因素。根据承担全省档案工作有关试点任务、专项工作等其他事项确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档案局根据全省有关档案工作部署和档案事业发展情况可适时调整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各市、县(市、区)档案部门于每年8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因素采集所需基础资料和绩效目标报省档案局。省档案局根据预算编报要求和审核情况,于每年9月底前将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加快执行进度,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底前按不低于当年专项资金规模的70%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剩余资金待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各地绩效目标随同资金文件一并分解下达。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将分配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档案部门按照预算管理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加强资金使用管理,规范预算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执行。对年度未支出的专项资金,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省财政厅和省档案局按责任分工,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和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准备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管理。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市、县(市、区)档案及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依法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项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88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浙江省重点档案保护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浙财行〔2018〕79号)同时废止。

 


分享:
友情链接:
公安部
浙江公安
衢州市政府
办公统计
主办单位:衢州市财政局 2024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3004045号
地址: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三江东路28号 咨询电话:0570-3055508 技术支持:浙江信安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浙公网安备33080202000527号 网站标识码33080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