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建〔2020〕61号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林业转移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22号)和《财政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0〕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浙江省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实施办法.docx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0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