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救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29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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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文件

 

浙财建〔2020〕113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浙江省消防救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宁波不发):

为加强省消防救援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消防救援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0年10月9日

浙江省消防救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消防改革转制后救援职能向“全灾种”“大应急”聚焦,加快推动全省消防救援队伍转型升级,规范消防救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管理暂行规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浙江省消防救援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由省财政统一安排的,用于支持和推进全省消防救援建设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资金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消防救援总队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自评,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调整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四条 资金遵循“绩效导向、因素分配、科学规范、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消防救援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牵头制定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制定省消防救援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加强资金绩效管理,研究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因素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市县建设任务的储备管理和考评,审核市县报送资料和绩效目标,并指导市县做好相关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市县财政部门、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并对资金的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负责。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省灭火救援装备、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装备、消防基础设施和合同制消防站建设,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需要支持的工作以及省财政厅和省消防救援总队认为需要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资金原则上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各市县的资金补助因素和标准具体如下:

(一)合同制消防站奖补标准和数量。新建合同制消防站一次性奖补标准每个一般不超过50万元奖补数量每年一般不超过10个。

(二)消防建设任务。由省消防救援总队对各市县消防救援队伍年度建设任务量综合考评确定得分,主要包括消防站装备配备情况、执勤训练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三)财力状况。财政转移支付一类市县的财力系数设为1.5,二类市县设为1。

(四)工作绩效。省消防救援总队对各市县消防救援队伍年度建设情况,应急救援和社会救助完成情况以及合同制消防战斗员经费保障落实情况等各类工作绩效综合考评确定得分。

因资金管理需要,消防救援职能调整以及发生其他突发性事件或省委、省政府交办任务的,适时调整优化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权重等。

 

第三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对市县年度建设任务、合同制消防站建设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年度预算编制要求,于每年10月15日前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绩效目标报省财政厅。

第九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在规定时间内下达。

第十条 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消防救援建设。已明确建设任务的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楼堂馆所建设和景观美化等支出。

市县财政部门于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的资金使用情况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省消防救援总队应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每年开展资金绩效自评,自评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可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政策及预算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消防救援队伍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消防救援主管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0日开始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0年10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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