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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综〔2019〕16号
你院《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要求重新确定成人高校及研究生招生报考费分成比例的报告》收悉。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教育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2018〕32号),成人高考考试费和研究生招生考试费的收费标准和计费单位都进行了调整。为便于汇缴清算和实现分成政策平稳过渡,经研究,同意将你院执收的成人高考考试费和研究生招生考试费,从定额分成调整为比例分成。
二、鉴于你院系统实行分级管理的考试体制,省教育考试院主要承担网上报名、试卷印制、网上阅卷、成绩发布等考试组织工作;各市、县(市)教育考试机构(或考点学校)主要承担考生资格确认、落实考点、聘请考点工作人员、接受和分发试卷等考试实施工作。按照成本补偿、统筹调剂以及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确定成人高考考试费的分成比例为:省级50%、地市级9%、县(市、区)级41%;确定研究生招生考试费的分成比例为:省级50%、地市级(或设立报名考试点的高等院校)50%。
招生院校单独组织的艺术、体育类专业的成人高考考试费,全部留组织考试的学校。免试生的成人高考考试费,全部留市、县(市、区)级。
三、本规定从2019年起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成人高校及研究生招生报名考试费分成比例的通知》(浙财综字〔2005〕99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2019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