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9号文),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作了进一步规范。经商市住建局等部门,形成了我市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市政道路、公共环境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及城市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2024年,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联合出台9号文,对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以及减免制度提出了新要求。为贯彻落实省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完善收缴制度,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等规定,结合《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衢政办发〔2008〕64号)等历史文件及制度渊源,我局联合市住建局对9号文相关内容进行细化,起草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由十项内容组成,包括项目性质、征收对象及范围、征收标准及执收单位、征收方式、减免程序、资金管理、票据管理、信息共享、监督管理和其他规定等有关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一)强调项目性质。根据财政部规定,强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管理。
(二)征收对象及范围不变。征收对象为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明确征收标准、执收单位和征收方式。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参考了金华、丽水等周边地市,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按下限执行,住宅项目按30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按80元/平方米征收。执收单位保持不变,按照属地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四)优化减免程序。参照9号文,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由征收部门统一优化办理流程和减免申报样表,加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同以及减免认定信息的共享,确保国家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资金管理和票据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支出用途根据权责对等、统筹兼顾的原则,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科目》等现行有关规定规范相应表述。明确征收部门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
(六)强化信息共享、监督管理以及明确其他事项。鼓励各级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文件有效期3年,各县(市、区)财政局和住建局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实施细则。
三、修订
《通知》在原配套费征收管理文件的基础上,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修订:
(一)进一步明确征收标准。配套费征收标准参考了金华、丽水等周边地市,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按下限执行,住宅项目按30元/平方米、非住宅项目按80元/平方米征收。
(二)进一步优化减免程序。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的减免条件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征收部门提出减免申报,报同级政府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凭政府批准的书面文件到征收部门办理减免手续。
四、实施时间
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解读机关:衢州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570-305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