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资产盘活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高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等规定,并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54号),我们重新制定了《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部门履职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作为重点资产进行监管,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从源头预防资产出租环节腐败、防范资产流失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前期出台的《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衢财资产〔2023〕5号)部分条款在执行过程中与工作实际脱节,主要表现在提供资料过于繁杂、事业单位租金收缴管理不够完善等方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和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对适用范围、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和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租方式和审批程序。
1.明确可采用公开拍租和非公开方式出租两种出租方式,一般采用公开招租。对出租给市级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零租金协议出租。出租给其他国有单位,可以不低于评估价协议出租。
2.明确出租期限。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明确房产出租管理决策及审批程序。各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批。以公开招租方式出租,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5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
明确合同备案要求。单位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资产云”进行合同备案。明确房产租赁期间,合同变更、承继、终止等相关工作要求。
(三)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
房产出租收入由出租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
通过“资产云”实行全流程动态管理。同时明确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强化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三、修订
《办法》吸收了现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对以下两点进行修订:
(一)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结合我市房产实际情况,房产安全结构证明及消防验收证明、5年以上协议出租房产的论证报告等材料不再作为申报的必备材料。
(二)进一步规范租金收益收缴管理。明确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行政单位取得的出租收入作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事业单位取得的出租收入作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施行。
解读机关:衢州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570303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