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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7-01      信息来源:资产处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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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要“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以及“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资产盘活效率,确保国有资产使用安全高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等规定,并参照《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54号),我们重新制定了《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部门履职和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将行政事业单位房产作为重点资产进行监管,对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从源头预防资产出租环节腐败、防范资产流失风险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前期出台的《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衢财资产〔2023〕5号)部分条款在执行过程中与工作实际脱节,主要表现在提供资料过于繁杂、事业单位租金收缴管理不够完善等方面。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和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对适用范围、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等方面作出详细阐述和具体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租方式和审批程序。

1.明确可采用公开拍租和非公开方式出租两种出租方式,一般采用公开招租。对出租给市级行政单位、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零租金协议出租。出租给其他国有单位,可以不低于评估价协议出租。

2.明确出租期限。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明确房产出租管理决策及审批程序。各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履行集体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批。以公开招租方式出租,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5年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以非公开方式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

明确合同备案要求。单位应当在签订租赁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资产云”进行合同备案。明确房产租赁期间,合同变更、承继、终止等相关工作要求。

(三)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

房产出租收入由出租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职责分工和监督问责。

通过“资产云”实行全流程动态管理。同时明确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强化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三、修订

《办法》吸收了现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对以下两点进行修订:

(一)进一步简化申报材料。结合我市房产实际情况,房产安全结构证明及消防验收证明、5年以上协议出租房产的论证报告等材料不再作为申报的必备材料。

(二)进一步规范租金收益收缴管理。明确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行政单位取得的出租收入作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事业单位取得的出租收入作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施行。   

解读机关:衢州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05703031028  

政策原文: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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