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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08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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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全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以下简称“双随机”抽查),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公布浙江省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的通知》(浙司〔2022〕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细则》共分为六部分。从“双随机”抽查事项的确定、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抽查结果的公开、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等方面对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的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进行了规范。

(一)总体要求。明确制定本《细则》的依据和基本原则,以及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抽查的定义。

(二)“双随机”抽查事项的确定。明确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范围和检查重点。

(三)“双随机”抽查的实施。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动态调整,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随机抽查,明确双随机抽查具体实施流程和后续监管工作。

(四)“双随机”抽查结果的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抽查情况,及时将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与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开展联合“双随机”抽查。

(六)附则。明确《细则》施行日期。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细则》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不含宁波)内各级财政部门。

四、文件术语释义

五、其他

《细则》自2024年1月26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省财政厅会计处汤春莲,0571-87058439。

政策原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代理记账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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