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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22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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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21年,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政部107号令,下称“107号令”),对救助基金管理工作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扩大垫付范围、明确诉讼主体、加大惩戒措施、强化信息公开”的要求;2022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财政厅等7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其中第七点第2款规定“对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家庭陷入特殊困难的,可以开展一次性困难救助工作……相关申请程序和标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公安厅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因此,我们会同省公安厅、省法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办法》共五方面,分别为“总则、困难救助的使用、困难救助的办理、组织保障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申请条件。明确受害人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并陷入特殊困难的,可以申请困难救助:

1.属于特困、低保、低保边缘家庭的;

2.受害人为其家庭唯一或主要经济收入来源的;

3.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原因导致受害人未能获得足额赔偿的;

4.其他特殊情形。

二是确定救助标准。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大小、家庭困难情况、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以及受害人自身过错程度等因素,将业务实践中的常见情形分门别类地确定标准,提高办案部门的可操作性。

三是规范办理流程。明确“告知—申请—审定—反馈—发放”的业务审批流程,规范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间节点和时限,便于相关部门对困难救助业务员的监督检查。

四是厘清职责边界。明确办案机关告知当事人困难救助的相关政策,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定困难救助的发放金额;明确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困难救助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资金发放;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对困难救助的业务开展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部门协作、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不含宁波)的困难救助事项;对象为浙江省范围内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导致陷入特殊困难的受害人家庭。

四、其他

《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陆昉宇,0571-87057670。

政策原文: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困难救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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