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2〕81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对2020年印发的《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修订更新,制定了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本《实施细则》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资金使用范围;第三部分为资金分配和下达;第四部分为绩效管理,第五部分为资金监督;第六部分为附则。与原《实施细则》相比,主要对专项资金的支出分类、分配公式、绩效管理等内容作了具体修订,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支出分类更科学规范。《实施细则》按照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同步调整我省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将“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建设及除险、加固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河湖水系连通、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设施标准化维修养护”等八类调整为“水旱灾害防御支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其他重点工作”等四类。消除了原先存在的部分分类内容重复的问题,表述更加科学规范,也为后续支出类型扩展留出空间。
(二)资金分配体现多干多得激励机制。同步调整资金分配的因素和权重,从“目标任务因素(权重50%)、地区财力因素(权重20%)、绩效因素(权重30%)”调整为“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政策倾斜因素(权重10%)”,并对因素法分配公式做出调整。同时,进一步细化任务因素,在加大任务量因素比重(80%)同时,适当体现任务实施进度因素(10%),体现资金分配的任务导向、成效导向,形成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分配的激励机制,并要求优先安排规划(或实施方案)内前期工作完备、方案成熟、推进较快的项目,解决原《实施细则》激励机制不够的问题。
其中,政策倾斜因素(权重10%)结合浙江实际情况进行了细化:省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分类分档系数(权重5%)、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权重3%)、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结果(权重1%)、全省性督查、审计、巡视、检查情况(权重1%)。最后一项为反向指标,有相关情况被通报或需整改的,扣除相应分值。
(三)绩效管理更加细化、明确。新增“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水利发展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绩效指标应当细化、量化,并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同时,为做好两部对我省的绩效考评工作,要求“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组织做好水利发展资金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全过程资料整理工作。”以及“各地需调整和完善年度绩效目标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在当年8月30日前联合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为省级向中央报备留出时间。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水利发展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水旱灾害防御支出:用于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的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以及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设施建设,山洪灾害防治,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等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的相关支出。
(二)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用于中型灌区建设及节水改造,小型水库及小型引调水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水资源刚性约束与调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促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的相关支出。
(三)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用于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河湖水系连通整治复苏,水库河塘清淤,推行河湖长制强化河湖管护等加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的相关支出。
(四)财政部、水利部确定的水利发展其他重点工作。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水利发展资金有关政策实施至2027年,到期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读。
政策原文: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