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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4-12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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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修订印发的《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近年来财政部、民政部印发了《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21〕18号)、《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21〕60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民办发〔2019〕34号)等有关制度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福彩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绩效,我们对2018年制定的《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社〔2018〕30号)进行了修订。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不含宁波所属市县)。

三、内容及修订的主要方面

《办法》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体要求,主要是办法适用范围、使用管理的原则、部门职责和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要求等;第二部分为使用范围,主要是福彩公益金具体资助范围、禁止性内容、用于老年人福利类资金比例要求和基金会使用管理费要求等;第三部分为预算管理,主要是预算编制要求、预算执行要求、结余资金管理要求、省级福彩公益金资金分配使用要求和年度使用情况书面报告要求等;第四部分为信息公开,主要是使用信息公开要求和资助标识管理要求;第五部分为绩效管理与监督,主要是资金绩效管理要求、监督检查要求和违规使用处罚规定等。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对资金的使用范围、预算编制执行、信息公开、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内容作了具体修订,具体如下:

(一)调整使用范围。依据福利彩票发行的宗旨,按照推进“老有康养”“弱有众扶”等公共服务的要求明确和优化使用范围,一是完善了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支持方向;二是强化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扶持,将社会工作站、社会组织培育孵化机构、婚登机构、公益殡葬机构等建设纳入支持范围,删减救灾减灾、光荣院等机构改革后民政划出职能的资助范围;三是突出福利彩票公益金对重点专项工作的支持,明确新发行的“浙里有福”专项彩票公益金用于对山区海岛县的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和特殊困难群众的帮扶,增加对扩中提低项目的支持;四是明确基金会使用福彩公益金列支和使用管理费的规定。

(二)严格资金使用。根据《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规定,在《办法》中明确规定福利彩票公益金不得用于已有财政拨款保障的各类工资福利、奖金等人员支出等6项内容。

(三)规范预算管理。《办法》要求加强福彩公益金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统筹衔接,新增使用单位为基金会的可按规使用管理费,严格实行项目库管理。强调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新增各级对省级福彩公益金资助项目的管理,必须按照下达文件足额安排下达资金预算,确保省补政策和省下达绩效目标任务执行到位。

(四)强化信息公开。明确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的内部报批审核机制,加强信息审核,对上报、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新增向社会信息公开时需公布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内容。

(五)加强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办法》进一步落实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评价结果应用。明确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对评价监督结果较差的省级福彩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将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所在地区补助预算时予以适当扣减资助额度。根据有关规定,强调建立健全督查检查制度,每年对本级项目实施全面监督检查,对补助下级项目抽样监督检查,实现监督检查全覆盖。

四、文件术语释义

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是指按规定比例从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提取的,专项用于社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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