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
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政府采购
公众互动
减税降费政策专栏
退出老年模式
添加桌面图标

《浙江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3-28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视力保护色:      字体:[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制定的《浙江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8月2日,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联合印发了《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93号),该办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要求各省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强化风险控制,加强流程管理,依法合法下达资金,分配和使用资金,并将实施细则报国家有关部委备案。为此,为加强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联合起草该《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职能划分;第三部分为支持范围和申报;第四部分为绩效管理和监督;第五部分为附则。

(一)总则。明确制定本《实施细则》的依据、基本原则,以及实施期限。

(二)职责分工。明确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市县相关部门和项目具体实施单位的管理职能。

(三)支持范围和申报。一是明确支持范围,主要支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尾矿库风险隐患治理;重点非煤矿山重大灾害风险防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二是明确申报时间,要求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三是明确申报流程。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市县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和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按职责分工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事项,以及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支持;省财政厅和省应急管理厅将不定期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开展绩效抽评和重点绩效评价。

(五)附则。明确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细则未明确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适用对象为省、市县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补助资金具体使用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级解读人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读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享:
友情链接:
公安部
浙江公安
衢州市政府
办公统计
主办单位:衢州市财政局 2023版权所有 浙ICP备2023004045号
地址: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三江东路28号 咨询电话:0570-3055508 技术支持:浙江信安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浙公网安备33080202000527号 网站标识码33080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