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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27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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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管理工作,维护报名参加承销团的金融机构、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市场化、规范化做好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工作,省财政厅在《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9〕4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起草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2019年,省财政厅制定《办法》,对承销商报名资格条件、综合评分指标及计分标准、取消及退出增补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在促进浙江省政府债券顺利发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22年,因《办法》中引用的政策依据发生变化,省财政厅制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浙财预执〔2022〕1号,以下简称《修订通知》)进行相应修订。

为应对当前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中出现的新形势、新变化,更好按照市场化、规范化的原则做好发行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等文件,在原《办法》基础上调整、完善部分条款。

二、适用范围及对象

《通知》适用范围及对象为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的金融机构,其中“取消、退出”部分的适用范围及对象为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成员。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一)关于资格条件。由于部分保险机构的经营范围包括债券承销,参考《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基本条件的表述,《通知》将报名机构分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与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其中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券商和保险机构,注册资本等具体要求与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要求一致。

此外,经过多年的农村信用社改革,目前浙江省内已无农村合作银行,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已更名为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通知》第二部分第六条明确,省内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统一以浙江农村商业联合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参与报名。

(二)关于承销团成员的确定。《通知》第三部分第三条明确对符合基本条件的报名机构,按照综合评分确定承销团成员。4类一级指标包括承销意愿、债市能力、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其他因素,分值如下:

1.承销意愿20分,根据报名机构对浙江省政府债券的承销意愿规模评分。

2.债市能力50分,包含8个二级指标,分别是4个资格类指标和记账式附息国债、全国地方政府债券、浙江省政府债券的承销量、浙江省政府债券的承销量与全国地方政府债券承销量之比。4个资格类指标包括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交易所债券市场做市商,其中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指标的设置,主要依据为财政部“鼓励优先吸纳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加入承销团”相关内容。

3.资本经营及风险防控状况20分,因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按照不同类型承销商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分别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设置不同指标:银行采用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指标;证券公司采用资本杠杆率、风险覆盖率、证券公司分类结果指标来衡量风险防控状况;保险机构参考记账式国债评审指标体系,采用受委托的资产规模指标。

4.其他因素10分,2022年7月,北交所已正式成为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场所之一,故获奖情况的评分主体包含中债公司、上交所、深交所以及北交所。

(三)关于直接获得承销商资格。《通知》明确规定上一届承销团中,存款类、非存款类承销商每年度承销量排名分别列前50%的,经自愿申请且符合第二部分基本条件的,可直接获得本届承销商资格,通过加强承销结果的应用,激励承销商积极承销、业绩争先。

(四)关于主承销商资格的确定。《通知》第三部分第五条明确,主承销商依申请,分别按存款类、非存款类前3年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量排名顺序及实际所需主承销商数量确定。

(五)关于承销团成员资格取消。《通知》第四部分第一条规定,年度内投标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期数30%的承销商,省财政厅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内的下年承销商资格。

(六)关于主承销商资格取消。《通知》第四部分第二条规定,主承销商在年度内承销量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累计期数超过全年公开发行期数50%的,累计3批次中出现单期债券承销额为零的主承销商,省财政厅有权取消下年主承销商资格。

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规则分别规定了存款类、非存款类主承销商的各期债券最低承销比例,为促进责权利相匹配,《通知》中明确,非存款类主承销商的承销量未达到一定比例的,省财政厅同样有权取消其本届承销团内下年主承销商资格。

(七)关于取消期届满后的资格恢复。鉴于取消、退出情形性质不同,对于被取消资格的一般承销商,《通知》第四部分第三条规定,取消期届满后,如自愿申请且符合资格条件,可恢复本届承销团的一般承销商资格。

(八)关于承销团成员的退出。退出情形包含以欺骗、利益输送等不正当手段加入承销团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未足额缴纳债券承销款等严重违约行为。同时,为充分发挥各承销团成员的承销能力,促使其切实履行承销责任,年度内累计承销公开发行的浙江省政府债券金额为零的,应当退出承销团。

四、文件术语释义

外国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并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或者许可的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属于外资银行。

五、其他

(一)与原《办法》的主要差异:为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与原《办法》相比,《通知》主要有四方面修改:一是提高报名机构的完整性,将报名的金融机构从银行类、券商类修改为存款类、非存款类(含券商、保险机构),并在综合评分指标中增加了保险类金融机构评分指标;二是优化综合评分指标,全面评价报名金融机构的债市能力及资本经营风险防控状况,二级指标从原《办法》12项增加至19项;三是加强承销结果的应用,增加了依据上届承销团中三年承销量情况可直接获得承销商资格的条款;四是完善承销商资格取消后续处理方式,为区分承销商资格被取消以及被退出后的处理方式,增加了一般承销商在取消期届满后可有条件恢复资格的条款。

(二)实施日期:《通知》作为承销商取消、退出、增补等承销团管理的唯一依据,为确保2024年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保障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募集渠道顺畅,《通知》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和《修订通知》同时废止。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预算执行局曹琳霞,0571-87055718。

政策原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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