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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2-11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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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三个一号工程”的实施意见》和《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办发〔2019〕2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要求制定。

二、主要内容和政策举措

截至2023年10月31日,由省财政厅(包括与其他省级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28件,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30件,废止或已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71件。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原规定继续适用,拟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修订向社会公开之前仍继续适用,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政策法规处朱炳仁,联系电话:0571-87057698。

政策原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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