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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30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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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卫健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0〕14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浙财社〔2021〕5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衢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衢财社〔2019〕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衢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发挥资金最大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包括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其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所需支出。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按照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的项目执行。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卫健部门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项目资金预算。市、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卫健部门应按不低于全省人均经费补助标准,按事权划分足额落实应由本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县(市、区),要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原则上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要求相衔接。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财政、卫健部门要按照预拨和结算相结合的方式拨付项目资金,并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至承担机构。当年6月底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到位率达到50%,当年12月底前资金到位率达到80%,次年3月底前资金到位率达到100%。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根据人均补助经费标准和承担机构的服务人数,结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承担机构的补助金额。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应当根据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和承担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情况进行付费结算。

第八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支出,不得用于承担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支出。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县(市、区),补助资金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第九条  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卫健部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卫健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各县(市、区)财政、卫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衢州市财政局和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衢财社〔2019〕2号)文件不一致时,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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