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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1-18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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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SP12-2023-0001

 浙财建〔2023〕1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全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精神及财政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3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合理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体系,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监督全过程中,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

(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对象是全省各级财政资金安排支出的政府投资项目。

(四)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全面系统。以绩效为核心,将绩效理念和方法融入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绩效管理闭环系统,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

2.科学规范。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全过程绩效管理流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3.强化责任。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职责,强化资金使用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4.公开透明。推进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及绩效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职责分工:

1.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建设。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组织实施重点预算绩效管理。指导本级各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2.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建立本部门、本行业的项目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或者本行业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

二、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

(六)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和筹资合规性等。

重大政府投资项目标准和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将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总投资较大、实施周期较长的政府投资项目纳入事前绩效评估范围。

(七)对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主动对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可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编制阶段,提前介入项目前期研究论证,协同部门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明确项目绩效目标,优化项目投资方案,削减不必要支出内容。

(八)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组织实施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原则上不予安排财政预算资金。

(九)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新增重大政府投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报告,财政部门应加强审核,并将事前绩效评估结果作为财政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对确有必要的项目,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事前绩效评估。

(十)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发现有以下情况的,不予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立项必要性不充分的项目;实施方案不可行的项目;资金未落实、资金来源不明确或者未通过债务风险评估的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认定不具备实施条件、存在财政风险隐患的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项目。

三、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管理

(十一)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是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绩效目标是建设财政项目库、编制项目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十二)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不得纳入财政项目库,不得申请项目财政资金预算。

(十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予以修改完善。

(十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项目建设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项目财政资金预算的,项目主管部门可随预算调整申请一并调整报送项目绩效目标。

四、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运行监控

(十五)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实施进度、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开展跟踪监控的管理活动。

(十六)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运行监控重点关注内容包括:项目进度是否按计划实施,年度预算执行进度有无滞后,项目绩效目标是否发生偏离、是否与项目实施进度相匹配、是否能按预期实现,有无存在超预算拨款和违规支付等问题。

(十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可充分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内部控制等系统,定期对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运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门。

(十八)财政部门在项目主管部门监控基础上,可选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重点绩效监控。

(十九)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

五、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

(二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立项、组织实施、产出完成、财务管理和项目效益等,具体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有选择地设置。

(二十一)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一般以项目实施期和试运行期为评价期间,也可将项目实施完毕后一定时限的运行期或使用期纳入评价期间。

(二十二)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应对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跨年度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实施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的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结合各行业项目特点,行业主管部门可对本行业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主管部门可参照《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详见附件)制定本部门或本行业项目的绩效评价指标或标准体系,并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二十三)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对社会关注度高、总投资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可与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共同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项目联合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后评价工作。

(二十四)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同时,对第三方机构组织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六、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二十五)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二十六)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相关主管部门或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并将其作为调整预算安排、加强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相关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切实加强评价结果的整理、分析,将结果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率偏低、评价结果较差的项目,要单独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二十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将绩效评价结果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依法予以公开。

(二十八)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优、良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继续支持。对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七、附则

(二十九)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十)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2日起施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2013〕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

政策解读:《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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