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加强我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提高专项债券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浙江省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部分,分为总则、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同时设计了《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参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提纲(参考)》等附件。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我省专项债券项目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专项债券及绩效管理的定义和遵循原则等。
第二部分事前绩效评估。规定申请专项债券资金前,项目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目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需要重点论证的相关内容。
第三部分绩效目标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应当重点反映的内容,规定项目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目标,地方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金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原则上执行中不作调整。
第四部分绩效运行监控。规定在专项债券资金使用过程中,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专项债券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双监控”,查找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
第五部分绩效评价管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决策、管理、效益、产出四方面对评价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设计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和绩效评价报告提纲。
第六部分评价结果应用。明确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方式,可将绩效评价结果用于整改开展的依据、作为资金分配调整的因素,并明确惩处措施。
最后,《办法》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及以后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按规定发行的再融资专项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适用范围及对象
浙江省各级财政部门、申报专项债券项目的主管部门及项目单位。
四、文件术语释义
无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浙江省财政厅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债务办 徐怡敏 0571-87056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