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修订印发《衢州市“大三农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4-29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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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面临的新情况、新要求,我们对《衢州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26日    



衢州市“大三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着力保障新时代农业农村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加快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以建设乡村大花园为导向的财政支农政策体系的通知》(衢政发〔2018〕3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衢州市“大三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的政策资金。

第三条 按照“目标清晰、重点突出绩效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专项资金实行清单式管理,按年制定任务清单、政策清单、资金清单、绩效清单等,并结合实际,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部门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共同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及专班参与。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参与专项政策年度清单制定,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资金预算,加强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督促指导资金规范使用。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研究制定乡村振兴及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相关规划计划、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专项政策年度清单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督促、监督检查资金任务落地落实

第七条 各专项资金使用部门负责制定或参与制定归口管理的专项政策、实施细则或实施方案,负责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跟踪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各县(市、区)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根据本办法全面做好已下达给本地区专项资金的直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确保专项资金管理有章可循

 资金支持范围

第九条 专项资金围绕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目标,聚焦“衢州有礼”诗画风光带建设,重点扶持农业现代化、农业产业发展、未来乡村建设、农田水利建设、农民增收共富、村集体经济壮大、乡村人才培育、粮油生产保供等方面工作,杜绝平衡照顾思想,真正做到支持有重点、补助有标准、建设有期限,打造更多标志性成果。

第十条 除上级或市级政策文件明确规定必须由市级财政予以保障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应用于一般性、常规性、普惠性工作支出,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2.建造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3.非农领域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4.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和垫资;

5.农业主体个人或家庭消费

6.宣传、推介活动、会议、规划编制、咨询服务等经费。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用直接分配和竞争性分配方式进行分配,除兑现类项目和实施类项目的资金通过直接分配下达外,其余资金原则上均应通过竞争性分配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采用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衢州市涉农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制度》(衢财农〔201912号)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等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明确申报条件、扶持领域、实施要求、补助标准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公示。

第五章 资金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遵循“预算法定、绩效管理、资金统筹、动态平衡”的原则。

1.预算法定。在既定的专项资金年度总额度内谋划项目,严格按规定程序做好审核、调整、批复全流程工作。

2.绩效管理。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杜绝资金“小、散、乱”现象。积极发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注重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确保资金投入提质增效。

3.资金统筹。除明文规定不能统筹使用的上级资金外,应做到“能统则统,应统尽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本级(含两区),统筹兼顾其他县(市、区)

4.动态平衡。实行零基预算,结合部门实际情况编制年度清单,对确需跨年度实施或支付的项目,应纳入下年度专项资金盘子,确保资金分类动态管理落到实处。

第十四条 按照“清单+预算”工作要求,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与年度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各相关部门及专班自每年6月起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重点工作安排,及时向市农业农村部门申报应纳入专项政策的任务、政策、资金等。市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9月启动专项政策年度清单编报工作,牵头梳理形成专项资金统筹安排方案,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报市府办审核。市府办组织市农业农村部门、市财政部门等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部门批复当年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牵头负责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年度内需调整的,市农业农村部门应征询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形成综合性意见提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资金下达和使用

第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的年度清单(以下简称“年度清单”),明确具体项目实施单位,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情况表(以下简称“分配表”),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按照年度清单和分配表,根据不同的项目,分级分类下达资金。

1.兑现类项目。是指纳入专项政策年度清单内,且已有明确政策兑现依据的项目,一般包括评定类和申报类。此类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下达给相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相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按政策规定,借助“政企通”、“一卡通”等数字化平台兑现。

2.实施类项目。是指年度清单已明确实施单位为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此类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按年度清单,通过增加单位预算指标的方式进行下达。

3.竞争性项目。是指年度清单重点支持,且在资金分配环节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进行分配的项目。此类资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遵循竞争择优的方式下达。具体流程为:市农业农村等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市农业农村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项目评审结果和财政体制要求下达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按照资金直达要求兑现到项目实施主体。

第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立项、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各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预算执行的主体意识,履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应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须按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出进度一般应与序时进度相匹配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实行年结年清制度每年12月对未执行部分,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资本等方面。

第七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清单内必须包含绩效清单,在下达资金的同时应一并下达绩效目标,做到“支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建立健全全周期跟踪问效机制,持续发挥绩效激励约束作用,重点关注竞争性项目,实施中期绩效评估,跟踪监督目标完成情况,对偏离绩效目标的,将适当压减支持资金额度;项目实施结束后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适时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对评价结果未能达到既定目标或监督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酌情扣回已支付资金。

第二十三条 年终对整个“大三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大三农”任务、政策、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实施主体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项目台账管理制度,及时做好立项申报、日常管理、支付核算、完工验收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公开公示机制。公开公示渠道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网站、部门网站及官方公众号、乡镇公共服务平台、政务村务公开栏等。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于相关文件(涉密信息除外)印发后20日内公开相关信息。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各环节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二十八 本办法自202251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实施后,以往有关市级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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