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概况
信息公开
政策文件
政府采购
公众互动
减税降费政策专栏
退出老年模式
添加桌面图标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1-07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视力保护色:      字体:[ ]

ZJHC12-2021-0003

  

衢财预执〔2021〕11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我们对《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衢财预执〔20194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财政局

                        20211230

 

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

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以下简称公款)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的通知》(浙委办发20158)、《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财政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10)、《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严格规范公款存放管理的通知》(浙财预执〔202039)、《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等有关规定,结合衢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户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三)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含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市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或部门(单位)所属事业单位,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非财政补助收入资金。市财政局直接管理的国库资金、财政专户资金和由财政部门代为管理的单位资金按照国库现金管理和本办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四)参与公款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及单位公款存放银行。

参与市级公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衢州市本级设有经办机构;

2.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3.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五)公款存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资金存放工作

2.公正透明。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各级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3.安全优先。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4.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5.权责统一。实施公款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公款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公款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六)竞争性方式,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公款存放银行。

(七)集体决策方式,是指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单位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公款存放银行。

(八)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竞争性存放原则上以竞争性方式进行,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评分指标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和经济贡献度等。人民银行综合评价作为银行准入条件,不纳入综合评分指标。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应当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经济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重点事业等的支持贡献情况,将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支持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情况作为贡献度指标之一

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实施公款存放单位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其中: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40%;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经营状况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经济贡献度指标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综合评分的30%。

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一)财政专户资金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一律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除此之外的财政专户资金转存定期存款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因特殊情况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不含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情形),各级财政部门应向本级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不采取竞争性存放的定期存款,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三)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四)市级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批准后实施。

(五)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统一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具体组织报名、开标和评标等事宜。

(六)市政府采购中心、市财政局应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衢州市财政局网站等(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七)每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操作前,市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建立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八)市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市级财政部门委托按本办法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托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专款专用。

(十)财政部门应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由财政部门负责人签字生效后,市政府采购中心、市财政局将招标结果在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十一)市级财政部门应在每期竞争性存放操作完成后,与资金存放银行签订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协议。

(十二)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

2.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三、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

(一)市级预算单位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开户银行开设账户的,按照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二)市级预算单位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严格执行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资金可适当延长存款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

(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竞争性方式:

1.单一账户闲置资金量小于500万元的;

2.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3.开户银行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的,自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的;

4.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5.经市政府批准可不实行竞争性存放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基础上,暂时闲置可用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不采取竞争性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原则上由各市级主管部门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统一开展招标,下属单位依据招标结果办理资金存放。下属单位具备招标能力的,经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自行组织实施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投标。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应统一通过浙江政采云公款竞争性存放网上招标平台进行招投标,包括发布招标文件、投标报名、资格审查、投标开标、专家评审、发布中标结果等。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应当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内容、代理权限和范围、双方权利义务、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委托代理期限、协议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中介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办法所称代理费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招标单位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结果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除代理费用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规模挂钩。

(八)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现金流量预测机制,结合本单位现金收支特点,滚动测算未来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并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制订本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依据报送的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拟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计划,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应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主管部门或单位门户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内容包括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时间及方式、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相关利率及计结息要求应符合国家利率政策规定。

招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1),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十)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应确保参与银行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少于5个工作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应当在指定网站发布更正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且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发布更正公告或书面变更通知之日至投标截止之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更正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2),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十一)公款竞争性存放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应当由单位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可从市级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十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银行,并合理控制单家银行存款金额。其中,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银行数量、中标银行具体资金分配方案、提前支取方案等事项,禁止在入围银行中进行二次选择。

(十三)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确认后生效。招标结果生效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应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并在指定网站上对中标银行、存款期限、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中标信息进行公告。

中标公告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格式(详见附件3),公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附件格式所列内容。

(十四)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结果公告后,市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招标的,应及时将具体中标结果书面通知下属单位,主管部门或下属单位与中标银行签订规范的定期存款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协议内容应包括中标银行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双方在确保账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十五)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定期存款相关手续中标银行应及时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定期存单。

(十六)市级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内,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原中标银行的,但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利率符合国家政策要求,且续存利率不低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布的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原招标工作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续存需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下属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可由该下属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决定结果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存续期内,发现公款竞争性存放存在非主观原因引起的评分错误的,级行政事业单位应于定期存款到期后及时收回并重新组织招标,不得续存

(十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统筹规划,尽量减少存款到期与实施竞争性存放招标的间歇期。确因特殊原因存在间歇期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原存款银行进行七天通知存款,直至竞争性存放结果生效后按中标结果存放。

(十八)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主体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加强对下属单位公款存放的监管指导,定期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存放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应提请级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十九)招标结果应在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备案。并于每年115日前向市财政报送本部门上年度的公款存放管理情况。

四、管理与监督

(一)市级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级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市银保监局和市纪委监委等部门;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人行、市银保监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应制定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加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审计局结合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等各类审计和专项检查,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监督检查。市人行、市银保监局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强对资金存放银行运营风险的监管,并协助提供公款竞争性存放涉及的指标口径、内容和数据等。

(三)各监管部门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公款存放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下,有关银行应配合提供受检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存放及银行账户的资金收付等情况,不得隐瞒。

(四)各监管部门在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违规单位立即纠正违规行为,对应追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银行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市级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款竞争性存放的;

2.将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和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应缴财政款转为定期存款的;

3.违反《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规定的;

4.其他违反公款存放管理规定的。

(五)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当要求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详见附件4),承诺不得向单位领导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的业绩、收入挂钩。凡发现并经核实资金存放银行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市级财政部门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回资金,并由市财政进行通报,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与财政专户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格。

(六)存款银行应加强对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的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公款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实施公款存放单位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或取消其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资格

1.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2.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3.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等级降低后低于B ,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4.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5.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6.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可能危及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五、附则

(一)柯城区、衢江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市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修订完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三)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市级主管部门下属企业的公款存放管理参照市属国资监管企业公款存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衢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衢财预执20194号)同时废止,我市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

招标公告

      2.(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

      3.(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      

      4.廉政承诺书

 

 

 

附件1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

招标公告

 

    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衢财预执202111号)规定,决定开展公款存放招标工作,欢迎符合条件的银行机构参加投标。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项目编号

    四、招标项目内容

    XXXX单位公款  (金额)  定期存款期限)…… ……

    五、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符合《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体包括:

(一)在衢州市本级设有经办机构;

(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三)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四)……

    六、投标报名

(一)报名时间:(注明起止时间)

(二)报名方式:

(三)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在指定网址下载或在线查看招标文件)

    七、投标起止时间及方式

(注明日期及时点)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

(注明日期及时点,详细地点)

    九、联系方式

(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传真及地址等信息)

 

 

 

 

附件2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更正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原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更正理由

五、更正事项

六、联系方式



附件3

(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名称)中标公告

一、招标人名称

二、招标项目名称

XXXX单位XXXX年第X期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

四、定标日期

五、中标结果

(包括公款存放期限、中标银行、中标利率、综合得分排名情况、中标金额或中标资金分配方案等信息)

六、联系方式

七、其他事项

 

 

附件4

廉政承诺书

 

        部门(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衢财预执202111号)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公款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公款存放与贵单位负责公款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等利益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公款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此页无正文)

 

 


 

衢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1230日印发

《衢州市市级财政专户资金和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友情链接:
公安部
浙江公安
衢州市政府
办公统计
主办单位:衢州市财政局 2020版权所有 浙ICP备05000051号
地址: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三江东路28号 咨询电话:0570-3055508 技术支持:浙江信安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浙公网安备33080202000258号 网站标识码33080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