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第18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8-25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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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

189号提案的答复

 

王娉委员

在市政协七届五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分散采购监管的建议》的提案(第189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也是政府采购,同样需要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在采购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原则相同,均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两者采购方式相同,均应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这些采购方式在分散采购和集中采购下都是通用的,具体操作要求上也没有差别。

2021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市级50万以上,县级30万以上,工程类项目市级为80万以上,县级60万以上。对照近几年我市在政府采购领域开展的工作,回答您提出的目前分散采购存在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各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衢财采监〔2020〕3号对于强化采购人的主体地位和责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构建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监督到位、严格问责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做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您提案中涉及的项目拆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拆分政府采购项目,不得违法规避政府采购程序。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而未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您提案中反映了放大采购自由裁量权,将倾向性、岐视性等一些不合理采购需求强行编入采购文件的问题。我们对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设定公平准入条件。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基本资格条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或者为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而设定的条件才可作为特定资格条件。采购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之外的证明材料,不得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以及生产厂商的授权等条件设定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依法实施非招标采购活动中,对外发布邀请公告或推荐供应商、资格审查、确定参加采购活动供应商和评审等环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如何合理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落实政府采购支持节能环保、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及专家的意见。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结合预算编制、相关可行性论证和需求调研情况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2021年4月30日财政部制定发布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21年71日开始实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编制采购需求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如何规范代理机构行为

    采购人选择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时应综合考虑委托对象的执业能力、管理水平和收费情况。采购人应当及时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明确委托代理事项及项目履约验收的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与义务。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行使。采购人应当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同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明确的项目采购需求,项目采购需求应与备案需求一致,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对采购需求提出书面修改建议或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书面回复。

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的,采购人应在招标(供应商邀请)公告和项目采购文件中将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明确告知潜在供应商。

为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财政部门每年都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督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处理处罚,下达监督意见书。

四、如何完善政府采购监管机制

一是强化日常监管。采购人应当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加强内部监管和制度建设,明确单位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采购人要严格遵守日常业务办结时限,加强对项目采购各环节、各时点的督促检查,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人应确定具有政府采购业务知识和信息化平台操作技能的在编人员作为本单位的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政府采购专管员要及时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协调组织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开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采购人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意识,加强对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各程序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履行相应监管职责。采购人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书面报告。

二是严肃责任追究。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将依法及时处理并通报,督促整改;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行为和失信行为,财政部门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完善政府采购绩效管理。将政府采购绩效监控结果作为今后完善项目管理、资金拨付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依据,绩效监控工作情况列入绩效评价和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内容。

政府采购一头连着政府、一头接着市场既是一种政府履职行为,也是一种市场交易活动。政府采购改革正在进行时,做好新时代的政府采购工作我们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坚持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谋划开创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衢州市财政局连续三年参加全国营商环境评价,围绕营商环境评价的政府采购指标体系,对标国内先进城市经验,以“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精神,助力全市营商环境建设,打造阳光、高效、公正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2020年度衢州市营商环境政府采购指标被列为全国标杆指标。

感谢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继续为争创四省边际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建好言献好策。

                                                        

 

 

衢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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