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12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1-01-10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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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政协

七届四次会议第129号提案的答复

 

郑雪良委员:

您在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要求财政部门将科研经费与“三公”经费进行分类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第129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营造更加宽松和谐的科技创新环境,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构建创新发展生态体系,扎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2017年12月,市委办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就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进行明确,提出了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等要求。近年来,我们严格按照《预算法》和上述文件精神,认真落实科研项目预算编制、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要求,有力地促进了科研活动的开展。

您提出在科研材料管理应用方面,对易损耗的工具类而非办公使用的器械和物质,采购不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减少工作程序的建议。如不在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固定资产标准范围的易损耗的工具(固定资产标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范围;如在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确定的固定资产标准范围内的各类工具,按财政部文件规定,仍需纳入固定资产范围。

您提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取消科研经费年度财政预算,采取以科技部门为主,项目实施完成后的相关资料由科技部门报财政部门备案的建议。根据《预算法》的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因此,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需按《预算法》的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

为了保障科研项目经费需要,我们在部门预算编制过程中,要求部门单位按项目实际需要编实编细预算,对一些项目资金当年存在结余的,由财政部门收回,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第二年如该项目实施仍需要安排资金的,部门单位根据预算编制要求将项目纳入第二年预算按实安排。鉴于此,需要各项目预算单位积极配合,认真做好项目实施进度分析研判,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期限和年度资金需求,财政部门将会同科技部门进一步加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科学安排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确保科研项目实施的资金需要。

感谢您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您继续为加快建设“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好言献好策。

 

 

 

                                 衢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8日

 

 

 

(联系人:张霞,联系电话:3027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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