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第241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0-11-10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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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对市政协

七届四次会议第241号提案的答复

 

沈燕委员:

 你在市政协七届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的建议》的提案(第241号)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出差人员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规定事项。

近年来,我省出台差旅费管理相关制度共三个,我市已同步转发执行。

一是2017年6月22日,省财政厅出台《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我局于6月30日出台《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衢财行〔2017〕9号),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并要求市级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是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规范出差人员伙食费缴纳,省财政厅于2018年6月27日出台《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8〕18号),我局抓紧研究,出台《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收缴有关事项的通知》(衢财行〔2018〕5号),并与省厅同步在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是省财政厅于2019年11月22日出台《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行〔2019〕61号),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修订了差旅费管理部分规定。我局认为浙财行〔2019〕61号文件对出差期间伙食费及市内交通费缴纳以及票据管理等已有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故同步出台《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函》,并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规范个人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结算票据事项。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函》已明确了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有关规定。具体执行由市级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明确内部差旅报销制度,加强内控管理,提升单位财务管理监督水平。同时,需要明确的是,《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用餐。”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委办发〔2013〕24号)第9条也明确规定:“严禁同城接待用餐、相互吃请。驻地在同一城区的单位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市域范围内,不得在上级单位所在地,用公款宴请上级单位工作人员。”

三、关于将常驻地偏远地区纳入享受差旅补助范围事项。

浙财行〔2019〕61号文件规定了省级机关工作人员在杭州市偏远地区执行公务可以享受补贴的条件是:往返需四小时以上,且无法回单位或家里用餐。经向两区财政局了解,衢江区以举村乡、岭洋乡为例,单趟车程1小时40分钟左右;柯城区以七里乡为例,单趟车程45分钟左右。我局在制定差旅费政策时亦考虑过偏远地区的情况,因各地路况的不同,有可能会引起新的不公平,故未将常驻地偏远地区纳入差旅补助范围。

市财政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规定,不断完善差旅费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同时,也会继续督促市级各部门做好内控管理,切实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

  感谢你对衢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关心,希望你继续为加快建设“活力新衢州、美丽大花园”建好言献好策。

(此页无正文)

 

 

 

 衢州市财政局

                           2020年8月14日

 

 

 

(联系人:姚瑶,联系电话:15805709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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