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HC12-2019-0001
衢财社〔2019〕2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按照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社〔2019〕5号)文件要求,市财政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衢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1日
衢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5号)文件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承担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承担机构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具体内容按照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的项目执行。
第四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绩效导向”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
第五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辖区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常住人口数、服务项目内容和人均经费补助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预算。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县(市、区),要统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购买服务资金预算原则上应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人均补助标准要求相衔接。
第六条 市及各县(市、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按不低于全省人均经费补助标准,按事权划分足额落实应由本级财政安排落实的项目经费。柯城区、衢江区的项目资金补助按照市区两级事权划分分级承担。若柯城区、衢江区出现当年项目实施绩效考核排名位列全市末两位,市财政局及市卫生健康委将视情扣减一定经费,用于奖补得分在合格线以上且排名进入全市前三名的区。
第七条 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实行上年提前下达、次年进行结算的办法。市、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补助资金拨付至承担机构,其中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项目资金在年终结算时转移支付给柯城区和衢江区。
第八条 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人均补助经费标准和承担机构的服务人数,结合绩效评价情况确定对承担机构的补助金额。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地区,应当根据单位标化工作当量财政付费标准和承担机构实际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情况进行付费结算。
第九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承担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支出,不得用于承担机构的基本设施建设、医疗设备购置等支出。已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改革的县(市、区),补助资金统一作为业务收入管理并进行明细核算,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用于各项医疗卫生支出。
第十条 已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的地区,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建立与医共体适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机制。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购买)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市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原《衢州市财政局 衢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衢州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衢财社〔2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