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14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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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衢财办〔2018〕23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厉行节俭、勤俭办事的要求,降低行政运行成本,落实资产管理各项制度,参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考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衢州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23日

 

 


 

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08〕18号)、《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衢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衢财资管〔2008〕8号)、《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衢财资产〔2016〕4号)、《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衢财资产〔2016〕5号)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下属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下简称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是指以国有资产年度配置预算、决算报告、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等为基础,依据本办法规定的考评方法和指标,对各部门年度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情况进行量化考评和客观评价,以确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效率和管理目标实现程度的活动。

第四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严格规范、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实施年度考评。

第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方法

第七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主要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抽查等方式进行,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内容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效率和管理目标实现程度,具体包括:

(一)资产管理基础工作指标,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工作落实和信息化管理等三个方面;

(二)资产规范化管理指标,主要包括配置计划执行情况、政府集中采购情况、处置平台交易情况和规范管理情况等四个方面;

(三)资产管理效果指标,主要包括人均资产占有情况、固定资产增长情况、资产节约利用情况等三个方面;

(四)附加指标,考核工作创新情况,主要包括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两部分内容。

 第八条 资产管理绩效定量评价依据以下指标开展:

(一)配置计划执行率,即各单位年度资产实际购置量、配置金额与计划配置量、配置金额的比率。配置计划数量执行率=当年实际配置资产数量÷计划配置资产数量×100%;配置计划金额执行率=当年实际配置资产金额÷计划配置资产金额×100%。

     考核各单位资产配置计划执行情况,检验配置计划编报的合理性,增强配置计划的约束力,实现资产配置和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

(二)政府集中采购率,即实际通过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的通用资产与年度应通过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通用资产的比例。办公家具政府集中采购率=办公家具集中采购数量÷办公家具年度购置总量×100%;办公设备政府集中采购率=办公设备集中采购数量÷办公设备年度购置总量×100%。

    考核各单位年度计划配置资产的集中采购情况,加大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政策的力度。

(三)出租出售进场交易率,即年度资产出租出售实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统一进场交易资产数量与年度出租出售应进场交易资产总量的比率。办公家具进场交易率=当年实际通过处置平台进场交易办公家具的数量÷年度应通过处置平台进场交易办公家具总数量×100%;办公设备进场交易率=当年实际通过处置平台进场交易办公设备的数量÷年度应通过处置平台进场交易办公设备总数量×100%。

    考核各单位进场交易方式出租出售资产情况,促进资产出租出售规范有序和公开公正,实现出租出售收益最大化。

(四)人均通用资产占有率,即人均通用资产占有量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均通用资产占有量的比率。

人均办公家具占有率=本单位办公家具人均占有量÷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家具人均占有量。分别计算办公桌、办公椅、书柜、文件柜、沙发5类办公家具人均占有率。

人均办公设备占有率=本单位办公设备人均占有量÷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人均占有量。分别计算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空调、复印机5类办公设备人均占有率。

 考核各单位通用资产的人均占有水平,从数量角度反映各部门通用资产年度配备使用水平和利用效率。

(五)固定资产增长率,即年度净增固定资产原值与年初固定资产原值的比率。办公家具增长率=(年末办公家具原值-年初办公家具原值)÷年初办公家具原值×100%;办公设备增长率=(年末办公设备原值-年初办公设备原值)÷年初办公设备原值×100%。

    考核各单位固定资产变化情况,提高各部门资产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超最低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即各单位年末超最低使用年限依然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数量与年末实有固定资产数量的比率。超最低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年末超最低使用年限资产量/年末实有资产量。

    考核各单位资产的利用情况,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

(七)资产配置费用节约率,即各单位年度实际配置总额与所配置资产价值上限总和的比率。配置费用节约率=当年实际配置总费用÷(价格标准上限×当年实际配置数量)×100%。分别计算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办公桌、办公椅、书柜、文件柜8类具体资产的配置费用节约率。

 考核各单位的资产配置费用的节约程度,实现资产配置最优化。

第九条 除前条规定的指标外,各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落实、信息化管理、工作创新等方面情况作为定性考评指标纳入绩效评价范围。

 第十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未完成目标任务或考评指标的,按评分标准相应减分,减记至零分为止,不计负分;对定性指标中涉及资产配置、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及担保事项,单位在年度内没有发生的不扣分。涉及工作创新的作为附加分,另行按评分标准计分。绩效评价总分累计不超过100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采取“统一组织、层级管理,分级实施”的办法。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考评指标体系,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采取单位自评与抽查复评相结合的模式。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绩效评价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并对本单位提供的资产管理相关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第十五条 市级各单位应于每个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依据所承担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职能,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对上一年度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进行自评,填报《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表》,撰写自评报告,主管部门按统一要求报送市财政局,其他单位报送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自评报告。自评报告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为实现绩效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价结论及改进绩效管理、提高绩效水平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七条 复评抽取一定比例单位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各主管部门的抽查复评工作;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抽查复评工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复评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将下属单位考评结果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开展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建考评工作组,审核各单位报送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实地抽查单位资产管理情况,确定各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得分。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绩效评价得分初步确定各单位资产考评结果,并以适当形式公示,各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于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财政局确定考评最终结果。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向各单位下达绩效评价意见书,向绩效评价差的单位下达整改意见书,绩效评价差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认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核定单位下年度新增资产预算的重要依据,市财政局对考评结果在90以上的单位予以表彰,并在下年度部门资产预算的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对考评结果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不予安排部门新增资产预算。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将抄送市审计局,作为市直机关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组织不力、敷衍推诿、弄虚作假的,以及不按照整改意见书要求进行整改的,向所在部门领导通报;对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违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绩效评价办法要求,做好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和汇总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自查评分表和自查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的相关绩效评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xls     

附件2 衢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绩效评价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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